這一篇報導。有明確的提出結構型商品的課稅標準以及方式。 更加清楚的提出說。在於海外基金,以及投資型保單的認定標準的字樣,也得到財政部的認同許可。

更清楚的指出,在海外基金以及海外所得的課稅門檻金額。換言之,這陣子不斷被媒體給吵翻天的投資型商品課稅疑問,也在此有得出份較為明確的說詞。

以目前的局勢來說,保險法屬特別法,換言之:除非訂立出新的法律,要求在開始執行新法令後,令其不同的改變。比如:最低稅負制的,三千萬以下免納入最低稅負制要求。

而目前的國稅局要針對此課稅的論點,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,以及無法無令可談的立場。

不過,仍然提醒針對,想利用此種保單作避稅的對象,不要把這搞的純投資的玩法,比如只放『投資帳戶』扣5%的手續費。那放在投資帳戶的錢,絕有可能被課稅的,而且又不合乎11新制之後的,比例制問題,那麼真的存在太明顯的避稅以及純投資的立場,就非常有機會被抓到而以「實質課稅」方式作為處理。

以下報導,供大家參考之。






更新日期:2007/12/12 09:27 【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

 延宕多年的結構型商品的課稅原則接近定案。金管會已同意財政部對結構型商品採分離課稅,以賣出的價金減除買入成本後的淨所得,課徵一○%。財政部最快明年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,這是我國金融稅的一大進展。

 由於台灣免徵證所稅,因此金融稅一直令財政部頭痛難解,證券和銀行發票的結構型商品課稅方式不同,證券商發行者,視為財產交易所得稅率四○%;銀行發行者,大部分視為利息所得,有二十七萬元免稅優惠,少部分視為財產交易所得,其稅負相差很大,爭議多年。

 金融總會前年第一次向財政部建議,結構型商品的固定收益部分採分離課稅;非固定收益部分視同證券交易所得,但此不為財政部接受。

 財政部希望能統一課稅,不再有證券交易所得和非證券交易所得之差別,一視同仁。金融總會重視整合業者意見,取得共識後,向財政部建議,所有國內金融業者發行的結構型商品,不管連結到海外投資,或者連結到上市股票,只要賣出價格和最初買進的價格之差額,其淨增加的部分,一律採分離課稅,稅率六%。財政部接受其稅基,但稅率要求提高為一○%。

 金管會高層表示,已行文給財政部,建議三個方案,第一個方案,固定收益部分採取分離課稅一○%,非固定收益部分視同證券交易所得;第二個方案,全部結算後的淨所得,分離課稅一○%;第三個方案,全部視為證券交易所得。

 財政部接受第二個方案,將提出修法,結構型商品在契約結束,或投資人贖回時,其賣出與買進差額,有淨增加的部分視為利息所得,一律分離課稅一○%。目前結構型商品由銀行和證券商發行,為改革的範圍。

 金融總會轉答保險業者說法,投資型保單非屬結構型商品,財政部接受金融總會的建議,所以在此金融商品所得稅的改革中,排除結構型商品。此外,投信發行為基金,也不是結構型商品。

 財政部官員表示,因為目前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帳戶資金,都連結到海外或者是國內基金,由於海外所得免稅,及國內基金的收益又都不分配,因此目前都課不到其所得稅,要等九十八年或九十九年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後,超過六百萬元以上的所得才要課稅。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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