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8/01/04 09:39 【黃詩凱/台北報導】

 第一代分配家產,跳過第二代,將土地直接登記給第三代,依照國稅局認定,屬於第二代將應分得財產贈與第三代,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課徵贈與稅。

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,本法稱贈與,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,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。

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,甲君於五十六年書立「分產鬮書」分配家產,分產前的土地大部分登記於甲君及其大兒子乙君名下,五十八年甲君死亡,乙君未依「分產鬮書」協議,將土地過戶給其弟丙君。

 然而,一直到民國九十三年甲君才將應分配給乙君的土地,登記在乙君之子名下。乙君主張其子取得土地,是分產而不是贈與,但因乙君的兒子並不是第一代法定繼承人,因此北區國稅局認定乙君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其子,依前述的遺贈稅法規定,計算土地公告現值為贈與金額,課徵贈與稅。

 官員表示,稅法規定不是由民眾自行認定,必須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和相關文件佐證,才能確認適用。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,若有前述的贈與情事,請速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,補申報贈與稅,以免被查獲後,不但需補稅,還要再繳交罰鍰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104/57/r83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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