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實。勞保有個重要的觀念。
它是屬於社會保險,換言之。就算該者有癌症的人,還是可以投保「勞保」的。那麼,
如果有病在身的人,仍然需要工作賺錢之下,因此而有患「職業性疾病」。仍然,屬於勞保的理賠範圍的,這跟一般跟「保險公司」所買的「保險」不同。

所以~ 只是2者內容跟條規,皆非相同,相對的理賠金額也大為不同。所以,除了基本的勞、健保的保障之餘,更需要能真正替不能工作,以及傷害之補償的商業保險。

這才是所謂「為自己也為家人而著想」的負責任態度。




工商時報2008.04.25 【王尹軒/台北報導】

   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(24)日修訂「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」,通過增列20項職業傷病項目,包括18項職業性癌症,及「肌腱腱鞘炎」、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」,最快自5月1日起,納入勞保給付範圍。 

     勞委會表示,此次修訂的職業性癌症包括皮膚癌、血癌、骨癌、肝癌、泌尿道癌等18種癌症,在21項致癌特定物質或製程引起,在參考國際勞工組織(ILO)已納入項目,增列為職業病種類。 

     罹患癌症勞工可在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診療,不限於北、中、南、東4區的職災傷病診治中心。 

     另外,勞委會也一併通過肌腱腱鞘炎創傷後壓力症候群,納入職業病。對於長期從事打字及手部重複操作的勞工,以及因職災導致身心受創的勞工,有更多保障。
 

     勞委會官員說,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增列職業性癌症,不等於表列的癌症都是職業病,必須是與工作接觸有關所導致,才能進一步認定,並申請職災給付。 

     勞委會指出,勞工罹患疾病是否符合勞保給付的職業病規定,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,須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來審查認定。 

     目前勞保局審核此類申請給付案件方式,是採取查證方式作業,也就是向被保險人就診的醫療院調出病歷資料,並派員訪查被保險人之職業史、工作內容、性質及時間等工作情形,再將查證資料送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,作為可否申請職業病給付之依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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