貼報導前,還是想抱怨一聲。

若干年前,曾碰過枚退休公務人員,將200萬左右的退休金,直接將這筆錢丟進「結構債」商品中,後續是否碰到「雷曼這顆地雷」我是沒追問。

只是,當時的理專是以「這是優質高利率的外幣定存單」這樣說明時…我是真的很傻眼,也曾作過阻止。

但是,那時的我只是枚毛頭小子罷~ 對方根本不會聽信我的話。再者,我的社會歷練也才幾年,怎麼拼的贏那些「專家的眼光」。

雖然事後的證實,我的投資眼光的確對,可是對方卻已「投資錯誤」,失去挽救的機會。


假如,結構債型保單,還有鑑賞期可以作挽救,但是純粹投資的結構型衍生性金融商品,我就不熟悉「鑑賞期」的規定,每檔都不同。

在我的經歷當中,這番「錯誤的選擇與決定」的案例,我見的多也見的膩。

只是,每次阻擋後,只回應份:「你這個毛頭小子,別來鬧事…」 我也只好傻笑不想多話囉。

 

專業一點吧。

這份追討回來「投資的錢」必須能有效提出「證明」,證明當時的投資是「具有爭議一事的證據」,不然仍然不成立「誘使以定存名義,實際是投資作法」的證據。

 

以下是剪報內容: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519/4/25wj8.html

 

更新日期:2010/05/19 02:30 廖素慧、郭良傑/綜合報導


中國時報【廖素慧、郭良傑/綜合報導】

 

 

雷曼連動債震撼全球,台灣至今仍有受害者透過訴訟「討債」。嘉義縣一位六旬鄭姓婦人,欲買外幣定存保單,卻被銀行理專推銷雷曼連動債商品,結果慘賠一百一十二萬七千餘元;鄭婦不甘提訟,法官認為銀行未善盡「風險極限」告知責任,致婦人誤認是買定存保單,判決銀行全數賠償。此案仍可上訴。

 

 

當事人鄭婦陳述,她是京城銀行朴子分公司長期客戶,與侯姓、黃姓兩名理財專員熟識。九十七年三月間,她到銀行詢問澳幣定存投資事宜,理專趁機向她推銷「澳幣百分百保本之二年期定存商品」(全名應是「二年期澳幣定息保本連動債」)。

 

 

銀行未盡責告知風險 二審敗訴

 

 

鄭婦指出,銀行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文字細小,夾雜英文資料,她僅國小畢業、又已六十多歲,根本沒有能力立即了解內容,理專僅花廿分鐘向她說此商品的種種好處,她因信任理專,認為是保本商品而購買。

 

 

鄭婦主張,雷曼兄弟破產後,才知道自己買的是連動債,根本無法贖回,國內目前投資者平均獲賠償金額不到二成,相較於其他國家超過六十五歲的投資人,可拿回投資金額七○%以上,六十五歲以下可拿回六○%,凸顯台灣銀行業強勢無理。

 

 

銀行辯駁表示,鄭婦是塑膠工廠負責人,在銀行存有多筆外幣定存,且九十三年間曾投資類似商品,侯姓理專也確實告知此商品特性及風險,且每月定期寄對帳單給鄭婦,告知投資淨值及損益,已善盡告知責任。法官審理,銀行賣此商品收取手續費,卻未依信託法、民法規定,盡善良管理人義務,未適時主動通知風險變動。定型化契約,非充分時間閱讀,確難立即知悉重要內容。

 

 

投資難友們串連 陸續告贏銀行

 

 

法官表示,鄭婦購買此商品已表達務必「保本」,不得有全損之風險,銀行及理專卻未針對不保本的風險極限,做詳細說明,致鄭婦誤認自己購買的是定期保單,判決銀行賠償鄭婦所有損失。

 

 

事實上,台灣高等法院今年初已有首件判賠定讞案例,鼓舞許多投資人,透過網路串連起來向銀行求償。桃園一位投資人委由中國信託投資一百萬元的雷曼連動債,不甘心賠光老本,告上法院求償,一審桃園地院判他敗訴,上訴二審後出現大逆轉。

 

 

高院認定,中信銀未明確告知有風險,而理專也無法證明曾向投資人說明風險,讓投資人誤以為可以保本,因此判中信銀敗訴定讞,應賠償七十多萬元。中信銀敗訴後,雖然聲請再審,但仍被高院駁回。

 

 

另外,苗栗一名投資人也向銀行求償成功,投資難友上網聲稱是「連勝皆捷」,也讓更多投資人,決定繼續上訴及聲請再審,盼能告贏銀行,扳回老本。

 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s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