幾年前開始勞退新制時,我也曾幫雇主作勞資雙方的協調動作。怎麼讓雇主可以減輕負擔下,對員工不產生損失的原則下,幫忙作到雙贏的局面。當然,這也牽扯到滿多規劃跟準備動作。
至於,滿多雇主級的回應說:「我給員工多一些補貼,多一些薪水以外的補助,政府現在發佈個啥法令就要我們把那些錢再補出來,丟給政府的。……」
我只能說,「等員工可以達到退休年紀,可以到達該領錢時候,自然會來追討這些錢的。」

更新日期:2007/09/06 16:20 記者:記者陳素玲/台北報導

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勞保老年給付縮水

巧立名目規避工資的雇主要小心。桃園某公司老闆為了降低勞保支出,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,並以「教育補助費」、「工作服代金」等名目取代工資,張姓勞工因為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太少,向勞委會提出訴願失敗,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願,結果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補助費等費用係按勞工工作日比例發給,應屬工資,改判勞工勝訴。

變相教育補助費 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工資

勞基法施行細則明文規定「教育補助費」、「工作服代金」等給與不屬於「工資」,但高等行政法院對此案卻採實質認定,最後判決對於很多雇主常以「旅遊補助費」、「差旅費」等名義規避實質工資,更具有一定指標意義。

投保薪資被降 118萬老年給付只有88萬

這起案例是位於桃園某公司申報勞工投保薪資時,被勞保局發現以多報少,勞保局逕予調高,但隔年該公司又逕自調降勞工投保薪資,從3萬4800元調降為1萬9200元,張姓勞工隔年申請勞保給付時,才發現投保薪資被降,只領到88萬餘老年給付,因此向勞保局申訴,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核定雇主應發給118萬餘元老年給付。

但資方不服,向勞委會訴願委員會訴願,勞委會訴願會採納資方提出的薪資證明,認定張姓勞工所稱應屬「工資」的「教育補助費」、「工作服代金」,應不屬「工資」,判定資方勝訴,要求張姓勞工應退還溢領的老年給付15萬9千餘元。

經張姓勞工向勞保監理會及勞委會訴願會提出訴願,主張其每月所領的「教育補助費」、「工作服代金」,實際上應為工資一部分,但都遭駁回,張姓勞工便再上訴到行政法院,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張姓勞工勝訴,讓勞委會頗感驚訝。

工作服代金 按工作日發給 屬工資

據了解,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認為,張姓勞工每月領取的教育補助費高達5700元,其核發是按勞工工作日數比例發給,並非補助勞工或其子女教育費用,因此應屬「勞動之對價」;「工作服代金」也是屬於勞工出勤情形所享有的定期給付,性質也與勞動對價有關,因此也屬「工資」。

勞委會:工作報酬不宜巧立名目

勞委會官員也表示,雖然勞基法明文規定何謂「工資」,但實務上的確不以「名目」認定,而是以「是否為工作報酬」為標準,雇主不宜巧立名目。至於為何當初未採納勞工意見,勞委會則表示係因勞工未提供足夠證據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906/2/k26c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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