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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近年來不管是企業互併、外資來台併購,或私募股權基金來台收購股權等,時有所聞,會計師提醒大股東、法人注意,未上市櫃股票交易,不再適用證交法免稅,均須按時價核定售價,大股東在簽訂讓售契約時,必須事先考慮最低稅負及國稅局對交易價之認定標準,以免獲利遭到侵蝕。

     不願具名的會計師表示,國內企業整併風氣興盛,除了受到國際潮流影響下,也有一些未上市公司或傳統產業,因考慮轉型不易,若有上市櫃公司、私募股權基金、外資法人願意吸收,透過股市本益比的乘數效應,買、賣雙方都可蒙利,是以讓售股權的情況也就蔚為風尚。然而受到實施最低稅負制的影響,股權交易不再適用證券交易免稅,相關的稅負問題,造成不少衝擊。

     必須事先考慮最低稅負

     會計師表示,從去年四、五月間即不斷接到詢問轉讓持股的最低稅負問題,由於這類的問題還會陸續發生,因此,會計師提醒納稅義務人,必須事先考慮稅負的問題,避免簽訂讓售契約後,才發現完稅後的獲利不如預期,而孳生買、賣糾紛。

     會計師表示,股權移轉須注意的稅負問題,個人股東部份,如果屬於上市櫃(興櫃)股票,則沒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,只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,才須計入最低稅負制,且個人股東如果沒有稅務居民身份,也不必適用最低稅負制。法人股東方面,則不管轉讓上市櫃或未上市櫃股票,都必須適用最低稅負制,惟境外法人則免適用。

     由於個人最低稅負制稅率二○%,會計師表示,原本以為獲利四十元,經過最低稅負制後,只剩三十二元,因此,轉讓前就必須把稅前、稅後的獲利差異考慮清楚。

     此外,對於未上市、櫃股票交易價格的認定,會計師強調,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,和傳統觀念認為以「淨值」為交易價格並不相同,而是必須參酌該股票交易日前三十日,有該筆交易成交量之五○%至一五○%的範圍,判定交易價格,沒有相當交易量的成交價格時,才能以淨值做成交價。

工商時報2007.09.22
【楊穆郁/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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