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化調高退職所得標準,所以去年拿到資遣費的勞工、員工,今年報稅可以減輕一點稅負。

去年有數家大型製造業廠商為因應營運需要,關閉已在國內設廠十餘年的工廠,並資遣所有生產線員工,雖曾傳出勞資糾紛,但多數員工仍有領到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,在慶幸之餘,也擔心這筆安家或養老的「老本」會不會有繳稅問題,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詢問相關稅捐問題。

北區國稅局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余仁弘指出,個人領取資遣費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屬於退職所得,除其中來自員工歷年自行繳付儲金及其孳息的部分外,應列入個人所得,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
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經調整後的計算方式如下:一、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:(一)領取總額在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為零。(二)超過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,未達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(三)原為超過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
二、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: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九萬七千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。

舉例而言,某甲有十年年資,倘若資遣時只有領到一百二十萬元,因為沒有達到課稅門檻一六一萬元,就不必列入退職所得計算。

某乙年資十五年,一次領取資遺費二百五十萬元,應報所得所的所得為四萬二千五百元(2,500,000-161,000×15年)×0.5=42,500)。

某丙的年資二十五年,領八百一十萬元,應報所得所的所得為二百零六萬二千五百元(8,100,000-322,000×25)+(322,000-161,000)×25×0.5=2,062,500)。

至於員工參加勞工保險而於被資遣後,另行依法領取由勞保局發放的失業給付,性質則屬於保險給付,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不必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

更新日期:2007/05/15 09:03 記者:【王信人】 
http://w102.news.tpc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515/57/ebzc.html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s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