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眾因聖帕災情,經報備勘驗,包括所得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、房屋稅、地價稅、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都可減免。

災害發生後卅天內,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,報請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,經核定後,得申請列報為該年度所得稅、營業稅災害損失;如果所得稅申報損失在十五萬元以下,營業稅申報損失金額在兩百五十萬元以下,可直接採書面審核,不用派員實地勘查。

如果土地因為山崩、地陷導致無法使用,可免地價稅。要在九月廿六日前,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818/2/izdk.html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s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