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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剪報]勞保-員工試用期 可合法以多報少
當員工一旦上任於工作時,就必須開始承掛勞保。那麼,處於試用期時,還必須照全薪申報嗎?? 下列報導將解答疑問!!

依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,公司應該在上班族到職當日就替其加保勞保,如果新人進公司,有試用期的規定,公司以上班族試用期的薪資替其投保勞保,等試用期過後再調薪,由於雇主可以合法「以多報少」一段時間,可節省部分勞保保費。

部分企業雇主為了節省勞保保費支出,在替員工投保勞保時,往往會「以多報少」,不過,依勞保條例的規定,如果雇主將上班族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,勞保局將會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費,處以兩倍罰鍰,並追繳溢領的保費。

不過目前有兩種方式,雇主可以合法以多報少,達到節省保費的目的。

依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,被保險人的薪資,如果在當年的2月至7月調整時,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,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;如果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薪資,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。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均以通知的次月一日生效。

第一種方法是,如果老闆把握調薪時機,利用每年2月及8月調薪,由於可等六個月後再向勞保局申報,就可省下六個月的勞保費。

另一種方法是,幫新進員工以試用期的薪資投保,試用期過後,雖然員工的薪資調高,但員工投保勞保的薪資,還是可以試用期的水準維持一段期間。舉例來說,如果公司在2月5日應徵新人時,新人的希望待遇是4萬2,000元,等於日薪1,400元,若公司規定有一周五天的試用期,在試用期間,公司與新人約定日薪以700元計算,在通過試用期後,再把月薪調到4萬2,000元。

由於勞保條例規定公司必須在上班族到職當日就替其加保勞保,所以公司在替上述新進員工投保勞保時,是以日薪700元,即月薪2萬1,000元投保,但等試用期過後,員工薪資雖然調高到4萬2,000元,雇主可以在當年8月底再向勞保局申報調整,這段期間雇主便可以合法以多報少。

至於試用期的時間最長多久,由於目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已把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拿掉,可由各公司自行訂立,不過若員工不符合試用期規定,公司也需回歸勞基法,以發放資遣費的方式處理。系列60

【2006-11-21/經濟日報/B2版/保險人生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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